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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转发财政部《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—钢铁行业》的通知

转发财政部《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—钢铁行业》的通知

2015-12-24

转发财政部《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—钢铁行业》的通知

各市、县财政局,省国资委:

现将财政部《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—钢铁行业》(财会〔2015〕20号)转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附件:财政部关于印发《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—钢铁行业》的通知

江苏省财政厅

2015年12月24日
附件下载 :财政部关于印发《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—钢铁行业》的通知.pdf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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